自从专车服务上线以来,对于其合法性的争议一直不断。而昨日网友曝光广州专车疑遭钓鱼执法引司机集体抗议,使专车再次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6月10日,在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主办的《互联网+背景下的专车致力于规范研讨会》上,有关专家对于专车的合法性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相关法律专家认为,专车是对社会资源共享,具有积极的作用,将专车纳入传统预约服务是倒退。
同时,专家解读,在一定程度上,私家车主可以从事营业性“载客”,但需要划定界限。
专车是对闲置资源的共享 不应被扼杀
6月2日,北京交通部门等约谈“滴滴专车”平台负责人,明确指出该公司推出的“滴滴专车”及“滴滴快车”业务使用私家车和租赁车辆配备驾驶员,从事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输服务并按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运服务,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在今年1月8日,交通运输部曾表示,当前各类“专车”软件将租赁汽车通过网络平台整合起来,并根据乘客意愿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提供驾驶员服务,是新时期跨越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传统界限的创新服务模式,对满足运输市场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需求具有积极作用。肯定了专车“租赁车+代驾公司+网络平台”的共享经济模式。
国家发改委城市中心综合交通研究院院长张国华介绍到,我国现在汽车产销量已经是全球第一,远远超过美国,然而大量的家用汽车是闲置的。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共享闲置资源,可以大幅提高生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对于专车应该从发展的眼光看待。他认为,“不要再纠结于这个车辆是黑是白,这个司机是黑是白,关键是看服务,你的服务是不是白的”。专车行业未来的标准体系,应围绕它的服务设计框架。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认为,对于专车的监管还是要回到1月8号交通运输部对专车创新模式肯定,推动合作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在事物发展过程做好监管、怎么监管就是政府做的事情,要促进它,监管它,而不是扼杀它,这是一个态度的问题”。
日前交通运输部进行闭门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交流了出租汽车改革相关内容,将出租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而“专车”被纳入网约车范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军认为,“交通部的思路是想把专车纳入到传统的预约服务里,让有车的承运人来从事预约服务。这把专车现在存在的一些市场化的优势基本上打消掉了,这种思路完全是一种倒退”。
从严格管制走向社会协同治理,是多位专家对政府专车监管达成的共识。对于专车这种新生业态,政府不应该扼杀他,而是做好监管和治理,如与专车平台合作,对专车司机进行犯罪史、吸毒史、交通肇事记录等严格审核。
私家能否“载客”?合乘还是非法运营?
对于私家车能否“载客”的争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朱巍表示,专车毫无疑问是商业行为,而顺风车、拼车等合乘出行是民事行为。专车和顺风车要分开来看。
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上下班通勤合乘和节假日返乡、旅游合乘各方当事人,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用。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运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王军则认为,除了顺风车、拼车等非营业性载客外,私家车主对他的车拥有所有权,这包括使用收益的权益。对于个人财产可以自己享用,还可以用其从事民事活动、盈利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私家车主是可以从事营业性“载客”的。
他表示,私人从事营业活动必须得办营业执照,这个看法是不对的。比如现在说社会上广泛存在的很多营业行为、个人小规模的营业行为不办执照也是合法的,如家政服务、摊贩、个体电商等等,这个就是民事活动。
同时,王军也表示,出租车行业比较特殊,行政许可法里设定了行政事项。私人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以他这种民事主体的资格从事这种民事行为,进入到出租车的领域,这需要划定一个界限。如通过与专车平台合作,界定私家车的接单次数和时间,让其在高峰期提供运送服务,补充城市运力。“对相关的利益群体影响也不是很大,在现阶段可能更容易接受”。
在专家看来,专车平台并不是对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颠覆,反而是一种有力的补充。现在专车服务平台可以帮助政府更好的规范专车服务,对相关的当事人的资质、利益风险分配进行事先的安排。
专车服务存在风险 保险制度亟需完善
实际上除了专车是否具备营运资格外,交通部等多个部门对专车进行查处,也是出于约车责任问题,认为专车对乘客存在安全隐患。目前,滴滴快的、易到等专车软件平台均有相应的保险措施。如滴滴平台上每辆车都有全险,除此之外还设立了专项保险基金,称一旦发生事故,先从理赔基金赔付。易到专车与保险公司合作,承诺先行赔付和附赠免费保险。
据了解,为了规避政策风险目前专车公司大多采用四方协议,即由软件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共同签订协议,专车平台先将私家车挂靠在租赁公司名下,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车主。这使得在出现事故后责任难以界定。
朱巍认为,互联网专车目前还缺乏强制保险环节,乘客用车安全仍存在隐患。张国华表示,专车保险制度需要金融创新,特别是在监管政策未落实前,需要把人和物,财产损失综合保险进行创新。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则认为,四方协议里面存在约车人的保障的问题,实际上可以解决的。在他看来,目前滴滴快的等专车服务平台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信息平台,而是“无车承运人”,目前国外对于网络平台无车承运已有相关规定。所谓的网络平台就是运输公司要承担提供保险,保险更完善,将专车服务中的各种情况做明确规定,同时明确是在乘用车和驾驶人之间建立联系,而不是自己跟驾驶员之间有公司和雇工的关系。“无车承运人”定性和平台经济结合,同时履行合理的承运人责任。
此外,专车平台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成为专家关注的焦点。目前用户个人信息以及行程信息均在专车平台有记录,而这些消息一旦泄露将涉及到个人隐私、安全等问题。日前就有媒体报道,有专车司机在用车服务结束后,多次打电话、发短信骚扰乘客。朱巍认为,目前专车最大的问题并非是行政许可,应该尽早出台个人数据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