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奇》侵权官司已立案 毛宁或比王菲赔更多

时间:2012/09/30 08:10:02 编辑:Ocean
毛宁(资料图)

 

毛宁(资料图)

 

  王菲演唱了《传奇》这首歌;今年毛宁在其4月25日发行的新专辑《12种毛宁》里也翻唱了这首《传奇》。近日,《传奇》的版权所有者老孙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把王菲和毛宁一起告上了法庭,称两人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演唱此歌属于侵权,索赔300万元版权费。

  据悉,这首歌的版权已在2008年被老孙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孙文化”)买走,按照合同,此后的演唱须得到老孙文化授权。其法人孙涌智对媒体称:他只是授权王菲在春晚上演唱,但此后王菲在演唱会上数次演唱并没有经过他同意。同时他称,毛宁的翻唱并未得到自己的授权。

  法人孙涌智为什么忽然要打这场官司?对这场看似艰难的官司,律师有什么说法?南都记者昨日独家追访涉事各方,对这场官司进行梳理。

  版权者说

  被侵权两年了,我没法一直保持沉默

  受访者:老孙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法人孙涌智

  昨日南都记者独家联系原告方、老孙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法人孙涌智,他表示,自己是站在维护音乐人权益的角度上发声的。

  南方都市报:老孙文化与王菲、毛宁的这场纠纷目前进展到了哪一步?

  孙涌智:我们公司是同时对五六起侵权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前已有四五起立了案。据我所知,《传奇》的纠纷已经立案。

  南都:王菲首唱这首歌是2010年央视春晚,为什么隔了这么久你忽然要打这场官司?

  孙涌智:两年来这首歌被侵权了太多次,我没法一直保持沉默。现状很无奈,两年来这首歌遭遇了各种盗版,冒出了各种版本,在K TV的点唱率也非常高。我觉得很无奈。

  南都:王菲首唱之后,你发现它再次在公开场合唱起是什么时候?

  孙涌智:2010年春晚后不久,潘美辰在北京演唱会上唱了。我当时很无奈,想打官司,但很难打,因为潘来自台湾,官司成本太高。个唱的主办方也不置可否,“想打就打吧”。大家都知道这场官司的难度。

  南都:王菲在春晚上演唱获得你们的授权,是直接跟你沟通的吗?

  孙涌智:他们没有直接找我。是春晚剧组从我这儿取得了春晚演唱的一次性授权。

  南都:毛宁的情况又是怎样?我注意到,你首次在微博上就此事发声是在4月27日,“毛宁侵权《传奇》,必须停止其对《传奇》的侵权使用。”

  孙涌智:4月26日是知识产权日,那天有朋友在微博上@我———我平时很少上微博的,我这才知道毛宁也唱了《传奇》。有媒体看到我微博后去向毛宁方面求证,他的经纪人说,他们是从“合法渠道拿到这首歌的合法授权的”。我对这个说法比较震惊,也很不忿:从毛宁演唱前到他的专辑推出后,他那边从头到尾都没有跟我有过任何接触。

  南都:王菲的经纪人陈家瑛对港媒说,王菲只是在演唱会上演唱,并没有灌录成DVD发售,所以并没有侵犯版权,你怎么看这个回应?

  孙涌智:内地跟香港对于版权的法律法规不一样,我所针对的是这首歌在内地的状况。

  南都:哪些歌手有《传奇》的合法演唱权?

  孙涌智:李健不用说,他是这首歌的曲作者,我就是从他和词作者刘兵那里获得版权的。其次还有孙楠、周笔畅、周华健、费玉清等,英文版授权给了迈克学摇滚(乐队),还有藏语版和粤语版。

  南都:假如某位歌手想获得《传奇》的版权要走什么程序?花费大概多少?

  孙涌智:其实很简单,找到我谈出需求,我认为O K,就签合同。价格要看具体情况来定。

  南都:这场官司应该不好打,你的诉求是什么?

  孙涌智:这个行业的状况很艰难,音乐人其实很难生存,我站在维护权益的角度上发声,想让大家看看,这首大家都爱唱的《传奇》应不应该让版权人获得收益?现实是怎样的?如果没有收益,这合理吗?

  律师说法

  毛宁估计赔得更多

  受访者: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博

  Q 1对于翻唱,内地的相关法规是怎样的?

  袁博:我们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其中,发表权、署名和修改权属于人身权,不可转让。此处的翻唱属于复制权与表演权的竞合,同时可能涉及到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等。简单来说,翻唱应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免费表演的翻唱属于“可以合理使用”,但应指明作者姓名;进行演出时,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Q 2王菲要获取授权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袁博:很简单,跟老孙文化协商,由对方授权。可以签订合同,也可由老孙文化单方出具授权书。

  Q 3老孙文化对王菲此后在演唱会上多次演唱表示不满,这个反对站得住脚吗?

  袁博:这个反对有道理。她的演唱会不是免费的,是收取酬劳的,而老孙文化并未授权她在演唱会上演唱,他当然可以表示不满。

  Q 4毛宁的情况是不是跟王菲不大一样?

  袁博:毛宁的情况更为严重。他将这首歌放进专辑———我不知道他是否标注了原始权利人及著作权人,但他未经授权即使用他人作品,放入作品集以牟取利益,必然侵犯了著作权人和作者的著作权。而王菲在春晚的演唱是得到了许可的,其在演唱会上的演唱则侵犯了表演权,侵犯的经济权明显更少,恶意也明显更小。

  Q 5王菲的经纪人称:王菲只是在个唱上演唱,演唱会并未出D V D,何来涉及版权?这个说法行得通吗?

  袁博:按照内地的法律来讲,这个说法是讲不通的,《著作权法》第36条讲得比较明确。而且,一旦王菲得到授权,还真可以出D V D。

  Q 6这场官司真的打起来,哪方胜算大些?

  袁博:老孙文化更占优势。王菲的演唱会使用如未获授权,需要赔礼道歉并进行一定赔偿。而毛宁有违法收入,赔得估计更多。

  个案分析

  这年头,翻唱没那么简单受访者“鸟人音乐”总裁周亚平对《著作权法》非常熟悉的周亚平为南都记者分析了近期几宗翻唱侵权案。

  现场演唱翻唱

  “无论王菲有没有发行DVD,只要在涉及商业性质的场合演唱,都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赋予一定费用。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一样。按照《著作权法》,当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的两年内,著作权人都可以对侵权者提出上诉。”

  出版物翻唱

  “著作权人可把作品著作权委托给音著协管理:如果老孙没有把许可出版唱片的权利签给音著协,而音著协收了毛宁的版权费,那这个翻唱就不合法;如果老孙把作品全权授权给音著协,毛宁就可直接与音著协签协议,无需老孙同意。”

  电视节目翻唱

  “《中国好声音》学员李代沫翻唱曲婉婷的《我的歌声里》,节目制片方必须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需不需要付费要和著作权人沟通决定。目前很多歌手在翻唱前只和著作权人进行口头协定,没有签署合约,这就容易在歌曲‘火’了后产生纠纷。”

  在香港,王菲无需与歌曲版权者沟通

  受访者:香港J小姐(从事音乐版权工作多年,应其要求略去姓名及职务)

  “香港有几家主要机构管理版权问题:CASH (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IFPI(国际唱片业协会,此处指香港分会)、H KRIA(香港音像联盟)。简单来说,CASH代表作曲及作词,负责发放所有公开播放和公开演出的牌照,IFPI、H KRIA则代表唱歌人的权利。如果歌手只是唱歌是不需要申请牌照的。譬如春晚演唱,主办方是央视,那就应该是央视和当地相关协会签订公开表演的合约,王菲不需要作任何申请;假如王菲在红馆开演唱会,她个人也不需要拿牌照,由主办方或红馆向CASH申请;而如果歌手要将歌曲收录到专辑里,需要申请牌照,要和版权所有人沟通。

  在香港,所有公开场合使用歌曲都需要申请牌照,包括医务所、咖啡厅、广场、音像店等。协会每天有人扫街,比如会去某个商场里记录播歌情况,如果哪些地方没有拿牌照(而播歌),他们就会说服对方去申请。

  数字《传奇》

  ●2003年,李健在专辑《似水流年》中收录《传奇》。

  ●2008年,孙涌智买下《传奇》版权。

  ●这场官司里,老孙文化向王菲和毛宁索赔300万元。

  ●法院传票已经发至王菲方面及毛宁方面,预计将于11月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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