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短信还被冤枉了?

时间:2013/04/27 10:34:39 编辑:Ocean

垃圾短信想必人人深恶痛绝,但是腾讯科技今天刊载了一篇据称是某运营商一名员工的来稿,其中为垃圾短信大呼冤枉,声称我们都误解了它。真的么?(反正俺还没看完就有一种想拍转头的冲动……)

垃圾短信一直以来让用户深恶痛绝,但其实在所谓的垃圾短信的问题上尚存在不少概念上的混淆以及宣传上的误导。

首先,垃圾短信的表述和概念并不客观。什么是垃圾?什么是宝贝?这其实是一个主观性较强且动态发展的问题。比如一块牛排,在人们下肚之前其整体还都是件宝贝,可一旦经过人的嘴之后,骨头,这块原先与牛排不可分割的、一体化的宝贝的一部分现在就成为了一件即将被扔弃的、无用的垃圾。再来看看人们喝完之后的易拉罐,对大部分消费者来说,这个瓶子是一件没有用处的垃圾,而对于有些企业来而言,则可以用这些瓶子进行废物再造,制造出各种物品。在这一过程中,同样一个瓶子对不同的对象则可能分别是垃圾和宝贝。因此,自然世界中所谓的垃圾本身是一个主观性的概念。

那么来看垃圾短信,大多数垃圾短信的内容以广告为主。诚然,大多数广告对于大多数的用户是一种无用的信息,可以被称之为“垃圾”,但也有不少的用户是需要掌握这些信息的。例如,有些女同志成为某品牌会员后会不定期地收到品牌的活动介绍短信。这些介绍短信对于品牌FANS来说就是非常实用的信息,而同样的短信对于男同胞而言就是彻底的垃圾。

因此,垃圾短信在表述上存在概念的混淆和误区,以一刀切的方式认定所有的非个体用户发出的短信就是垃圾短信是不科学、不合理的,比较客观的说法应当是广告短信。这并非只是改动两个字的小问题,而是在定性上的彻底不同,广告短信是个中性词汇,而垃圾短信在一开始就被赋予了贬义的含义。

其次,再来看看垃圾短信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说法,其中有着很重要的逻辑概念需要澄清。

第一、消费者如果在消费过程中其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是存在问题的,如假冒伪劣商品、与宣传不符的服务,那其性质定义为侵犯消费者权益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垃圾短信有些特殊,所有的垃圾短信都是接收短信,在这一过程中,用户并不产生任何的消费,不需要支付运营商任何的费用,客观来说这并非一次消费行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前提是要有消费主体和消费行为。如果没有消费行为,那何来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说法。

第二、很多人对于垃圾短信的观点在于这些短信是自己不想收到的,现在每天收到很多则是一种被动行为,甚至是一种“强奸眼球”的行为。这种观点的实质是否站得住脚?承接第一点所说的继续来看,以报纸、杂志为例。报纸、杂志与垃圾短信不同,这些都需要消费者掏钱购买,是一种真正的消费行为。在报纸、杂志上会有很多的广告,这些广告是否为消费者所需要看,消费者购买报纸、杂志的目的是不是看广告?显然不是,大多数消费者在看报、看杂志的过程中会去主动地地忽略这些信息。如果广告不是消费者所希望看到的,那么是否可认为是一种垃圾信息?若是,那么是否同垃圾短信一样被推理成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仍有人不服气,认为报纸、杂志的广告消费者可以主动地“旁路”掉不看,可事实上,消费者是在已经看到并判断出这是广告的基础上才进行忽略的,这与垃圾短信如出一辙,用户看垃圾短信也不会全文阅读,而是一眼认出之后便删除或不再阅读的。

如果说对于报纸、杂志的广告从来没人会认为是一种侵犯权益的行为,那么认为垃圾短信是侵犯消费者权益则是一种在逻辑上无法立足的行为。

综上所述,所谓的垃圾短信侵犯权益是有一些被冤枉成分的在内的。当然,笔者绝非鼓吹垃圾短信是合情合理的,在一定程度上其确实是给用户带来了麻烦,可是却不应该被提升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高度上。

通信企业有必要在宣传上向用户进行充分的解释。企业正因为有这样的一笔代发短信费用的收入,才能够有能力去进一步下调用户的各种通信资费。如果将这一问题向用户解释清楚,相信会得到谅解与理解。比如可以优惠甚至免费打电话的广告卡,再比如视频网站免费视频之前看几秒钟的广告,被动式的接受一些广告却可以免费享用一些资源,这既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正常行为,也是已经被广大消费者接受的行为。

垃圾短信还被冤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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